受工伤了怎么处理

啊南 1099阅读 2021.04.27

【导语】: 受伤都是人们所不期望的,但有的时候受伤又是在所难免的,特别是在完成工作所必须的事情的时候受伤。相信很多网友都有这样的经历,完成工作必须要操作特定的机器、去到一定的地方、做一定的事情等等,这些举动导致网友们受了伤。因此,很多人就问了,到底什么样才算工伤?受了工伤又该怎么办呢?

发生工伤第一时间怎么做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应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然后30天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员工能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必须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纪录)、出入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7)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二>需配套的其它相关材料:
  (1)旁证材料;
  (2)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3)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车辆驾驶复印件。
  <三>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以及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纪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先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派工作人员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对上报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正后,明确受理日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意见告知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申请方或用人单位。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发《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市工伤认定小组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颁发《工伤认定证》,认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的认定决定作出之后,电话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领取,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领取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证》分别送达工伤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工伤认定结束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至少保存20年。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法认定工伤怎么处理

首先要确定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这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确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是有没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可以找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牌,工作服,工友的证明材料到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的确定。一定要认真做好确认劳动关系的这个官司,这是以后工伤赔偿的基础

工伤不能认定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无法认定工伤如何赔偿

不能认定工伤,员工应该怎么索赔

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没签合同受了工伤怎么办

工伤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要怎么赔偿,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第二、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第三、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第四、住院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陪护费、生活费等都应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的单位按月支付。

第五、在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第六、如单位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可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认定不成功可以用医保报销吗

一、工伤认定不成功能否用医保报销

工伤认定不成功是可以用医保进行报销的,其实我国对于工伤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受伤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看其是否满足工伤的条件,如果不满足条件,那么肯定是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是不予认定为工伤,在没有第三方责任方的情况下是可以使用医疗保险进行报销的。

二、进行工伤认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劳动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2、填写《个人信息表》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8、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9、工伤证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12、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6、7、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

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没有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工伤

首先我们知道,要申请工伤认定,原则上受伤职工首先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劳动者在出卖劳动力获取劳动报酬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对某些领域的劳动者特意做了倾斜性保护。该保护性规定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限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工遭受人身伤害时,该用工单位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之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