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职

艳芬 1383阅读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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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也可能要承担责任

员工辞职,单位吃了哑巴亏

凌-云2003年10月应聘进入一家制造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2003年12月,该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员工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凌-云感到幸运的是,他被选中了。

出国之前,公司与凌-云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约定凌-云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在服务期内,凌-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凌-云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以递减培训费20%。

2004年2月,凌-云完成培训回到公司,负责新设备的运行。但是一家外企通过猎头*司找到凌-云,表示原出高薪聘请他。尽管公司领导一再挽留,但是去意已决的凌-云还是辞职了,并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领导见事情已无法挽回,就要凌-云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是凌-云认为他没有理由赔偿而拒绝。

无奈之下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凌-云赔偿培训费。但是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没有支持公司的请求。

法理分析: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辞职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与凌-云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有效。

另外,公司与凌-云还约定了服务期,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制造公司出资送凌-云到国外培训,双方约定的服务期也是合法、有效的。服务期条款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一经约定就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对于这个期限,劳动者一样有义务认真履行。

问题是,5年服务期中也包括了2个月的试用期,即服务期和2个月的试用期相重合。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间,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用人单位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凌-云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权加以阻挠。

提醒:单位出资招用的员工辞职要赔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无须赔偿损失。对于这个问题,应当具体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有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种是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凌-云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无须赔偿出国培训费。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员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如委托培养)的员工,员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员工索赔。即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试用期内辞职不需承担责任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某中日合资企业与陈-静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因陈-静在日本留过学,企业直接把她派到日本工作,约定在日本的工作时间是3个月。但陈-静在日本工作两个月就回国了。回国1个多星期以后,陈-静才向企业提出辞职的请求。

由于陈-静没有及时通知企业,也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企业认为,陈-静是在试用期内辞职,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她没有及时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企业要求陈-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是无条件的。本案中,企业所说的“及时”应该理解为提前通知。《劳动法》第32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不需要提前通知。

那么,陈-静在试用期内辞职,并因此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企业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去日本的路费及住宿、生活费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等。

但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对招收录用费用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即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专家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本单位的内部规定为依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的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在试用期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这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巧顾劳动保护栏目对试用期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定是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试用期合同违约也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决,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最好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还要进行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等等。


试用期内辞退员工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据劳动法,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问题  

我还在试用期内就被单位辞退了。不单单是我个人而已,跟我同批进来的百分之八十的都是这样。我们在怀疑他们是要利用我们的试用期,我们找单位他们就说我们做的不符合他们的录用条件。但我们的工作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请问律师,我们该怎么办,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可以随便辞退吗?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你们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话,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合理的。但前提是录用条件怎样才算是合格?公司应该在用你们的时候就把录用条件告诉你们,如果是乱辞退你们的话就是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签定是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试用期合同违约也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和劳动仲裁法规定与用人单位解决,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最好是对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有一些了解,省得日后出现劳动合同纠纷,还要进行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等等。

在试用期内辞职是怎样的

问:是这样子的:我今年6月份工作在一个事业单位,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在11月份离开了此单位.12月中旬的时候找了一个公司,规模不大,也就100多一点点!下周一叫我开始3个月的试用期.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在试用期内提出走人?有什么影响吗?会放我走吗?另外,我已经和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不知道这个协议会限制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解除不需要任何补偿。同时你还需要知道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单位约定完保密协议时,必须约定经济补偿事项,如没有约定,保密协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约定保密协议的人应该是上述人员,试用期人员不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