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裁决

艳芬 1020阅读 2023.04.14

【导语】: 劳动仲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其中人事仲裁是大家非常关注的,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人事仲裁裁决,人事仲裁流程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劳动 人事仲裁庭审程序

劳动人事仲裁庭审程序

1.通知开庭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2.当事人举证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3.庭前纪律宣读

开庭审理前,记录人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4.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记录人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庭审

开庭审理中,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6.审结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当庭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当记明情况附卷。

人事仲裁裁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人事仲裁裁决书格式是怎样的

____市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河北石家庄____律师咨询电话:________

事务所地址:______,邮编:____________

__人仲案字[]第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诉人辩称:……(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写明裁决结果)

……(写明仲裁费用负担)

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员:______

仲裁员:______

仲裁员: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说明

一、本文书是根据《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第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制作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内容是什么,为此,小编收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条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

5.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

7.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

8.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9.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

10.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损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11.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举证;

1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

1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应当提交《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除外;

14.依法应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的事实举证;

11.用人单位应就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

1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

1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实举证;

1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15.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没有具体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人事争议仲裁哪些案件是可以受理的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管范围,或称是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范围。

换句话说,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哪些仲裁行为拥有行政仲裁权,或者说是指公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对事业单位、公民的哪些行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