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休假制度

艳芬 1656阅读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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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休假制度

为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严格机关工作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当月考勤,次月5日前公布。

(二)严格请假审批手续。 请假必须办理手续,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生效,未经批准而不上班,视为旷工。特殊情况应先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手续。乡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请假一律由书记批准。其他人员请假一律经乡长或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由乡长批准,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人员回来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销假。批准后的请假条交由乡党委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兑现奖惩。

1、下乡人员每月补助30元。

2、出勤一天奖励5元。

3、凡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8元,一个月迟到或早退达三次(不包括三次)以上者,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一个月迟到、早退达五次(不包括五次)以上者,除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外,并扣发本人年度责任制兑现奖10%。

4、旷工一天,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一个月旷工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迟到十五天的,除扣除当月的出勤奖、下乡补助外,并扣发本人年终责任制兑现奖20%,本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的评选,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

5、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予以辞退。

(四)机关人员点名迟到后上班,要及时到乡党委办报到,超过点名时间一小时后,视为旷工,机关人员点名后,一小时内离岗,经查实,视为旷工。

(五)总考勤由乡长负责,具体考勤由乡党委办主任负责。每月考勤结果由党委办主任、纪委书记、办公室负责统计。考勤结果报书记、乡长、财政所。经乡长签字后公布。

二、各类休假制度:

(一)病假 1、请假两天以上的,需出具医院证明;当月病假连续超过五天以上的,从第六天起,每天扣除5元。 2、当月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不含三十天),扣发本人当月出勤奖,下乡补助。

3、全年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六十天以上的(不含六十天),扣发本人全年各类奖金的50%,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发给。

4、全年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二十天以上的(不含一百二十天),扣发本人全年各类奖金的100%,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发给。本人不得参加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的评选。 5、符合政策条件的工伤休病假,按出勤对待。非因公致伤按病假处理。

6、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二)事假

1、事假一天扣除5元,连续或累计超过十天以上的(不含第十天),扣除本人当月出勤奖、下乡补助,并扣发本人全年各类奖金的50%。

3 2、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不含第二十天),扣除本人当月出勤奖、下乡补助,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90%发给,并扣发本人全年各类奖金的100%。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三十天以上的(不含第三十天),除扣发前述各类奖金外,工资按本人应发工资的80%发给。

3、事假连续或累计超过九十天以上的(不含第九十天),予以辞退。 事假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三)婚假 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乡领导批准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若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享受一个月假期,视为正常出勤。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四)丧假 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乡领导批准,给予10个工作日的丧假。如到外地料理丧事,另给路程假。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假期内返回单位上班,应提前请假,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五)产假

1、产假时间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一胎多孩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实行晚育的(如24岁),可享受产假一百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者,可享受产假六个月,视为正常出勤。

2、流产休假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者,给予三十天产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3、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产假(含流产假)享受出勤待遇,工资照发。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4、由于身体原因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由于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双休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在内连续计算。 (六)调休 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班一天奖励出勤奖5元,并可根据本人需要,单位批准后调休。 本制度从二〇〇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请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一)连续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除享受国家法定的公休日、年节、纪念日假日外,每年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当年假期,确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者,当年假期可与下年度假期合并使用。特殊情况将当年假期推迟至下年度或作2次休假者,办主要领导须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其他办领导、处室负责人须经办主要领导批准,一般干部由本办分管领导批准。

(三)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四)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和连续半工半休超过4个月者,不再安排休假。

(五)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的年节、纪念日等假日,休假天数顺延。

(六)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拘留、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党内留党察看和无故旷工时间超过规定假期一半者,当年均不安排休假。当年假期已休而后发现上述问题者,在下年度不安排休假。

(七)享受年休假的,如已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的不再重复享受,但假期可从高执行。

(八)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当年不安排休假。

二、公假

(一)干部职工可享受婚假3天,达到晚婚年龄的结婚者,可另外享受15天晚婚奖励假(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

(二)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安排丧假3天,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属亲属死亡,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三)妇女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和晚育规定,并领取准生证生产者,给产假4个月(难产者另加15天)。达到晚育年龄生育者,给男方护理假7天。其它有关计划生育的假期按规定执行。

(四)干部职工与配偶不在同地工作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父母在异地的,未婚干部职工每年给探亲假1次,已婚干部职工每4年给假1次,假期均为20天;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五)公假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病(事)假

(一)干部职工因病休假必须要有市医疗定点医院门诊部或经转诊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

(二)病假证明书应在办理因病休假手续时交人事处,特殊情况先口头汇报,事后再提供证明。

(三)干部职工住院按病假对待。

(四)干部职工因事请假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四、审批程序

(一)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能休假。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由处室负责人批准,2天(含)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批准。

(三)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办主要领导批准;处室副职请假2天之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办主要领导批准。

(四)直属单位班子成员请假按机关正副处长的请假审批程序办理,主持工作的副职按机关处长请假审批程序办理。

(五)所有假期执行前,都必须将请假批准报告交人事处备案,否则视为旷工。

五、聘用人员请休假

聘用人员请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