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2007-10-24 【关闭窗口】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日前在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时指出,即将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张小建表示,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


  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张小建表示,劳动保障部门还将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以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二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因女职工生育给企业带来的负担。三是加大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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