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违约金缘何挤进劳动合同?
  2007-12-27 【关闭窗口】


 


  公司表示:在新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仍可约定高额违约金


  一些单位在签新合同时,新合同中不约而同地出现了高额违约金条款。“这么做主要是为了留住人啊。”在谈到这种现象时,一家外企的人力资源经理李先生说了这样一句话。李经理告诉记者,现在年轻人“跳槽”现象越来越突出,为了防止自己员工,尤其是优秀员工“跳”走,他们便在违约金上做起了文章。“根据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与职工约定违约金。因此只能赶在这部法律生效前约定了。有了高额的违约金,员工一般就不会‘跳’走了。”


  公司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应该继续履行。


  法律专家:法律空子不可钻


  这种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通过高额违约金留人的做法到底可不可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这种做法不足取,这样的法律空子也钻不成。


  负责人表示,“假如赶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签合同中滥用违约金的条款还继续有效的话,那这部法律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因为制定该法的初衷就是为了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弱分明的不平等现象。


  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规定了例外情况。新法第26条又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上述该法97条第1款关于‘继续履行’的规定,应理解为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等内容的继续履行。而非对违约金等与《劳动合同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继续履行。


  劳动保障部会在本月底或下月初出台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其中会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企业留人之道:“强扭瓜”不可取


  “‘强扭的瓜不甜’。这样强行留下来的是‘人’而不是‘才’。再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强行留人也留不住,用人单位要想既留住人才又留住人心,最好的办法就是多采取一些人性化的举措。”11月15日下午,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此发表看法说。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如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30天(试用期是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关系。而不再受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条款的束缚(两种可定违约金的情形除外),“在这样的规定下,可以说劳动者想走就能走,用人单位强留根本留不住。”


  除违约责任条款外,《劳动合同法》一些条款对用人单位限制更加严格。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为了能留住人,会采取扣身份证等证件或押金的方式进行。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在种种‘特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今后,用人单位最好用一些人性化的举措来留人,比如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有关负责人建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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