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能滥用“违约责任”
  2007-12-27 【关闭窗口】




  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明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情况,同时不能出现“违约责任”条款。12月3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相关负责人还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今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进行了解释。从12月3日开始,南京市已正式启用该新版范本。


  “范本供大家参考,企业及劳动者可直接使用,也可互相协商、对范本进行删改后确定合同内容。”江苏省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说。但他强调,《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规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


  对照南京市旧版范本,新范本中少了“违约责任”条款。对此,该负责人解释,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依法约定了培训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过去,《劳动法》将“违约责任”列入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但部分企业滥用这一条款,要求所有提前解除合同的员工交纳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今后使用新范本就不存在这一问题。


  《劳动合同法》中取消的主要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还有两个: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据介绍,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定、修改程序已有明确规定,没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而取消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条款,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同时,新范本也增加了一些条款,例如要注明工作地点。据悉,近年来,单位注册地与工作地点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知情权,新范本单独列出了这一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中增加的主要必备条款还有用工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内容。其中,用工双方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增加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让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便互相通知,一旦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也不至于找不到投诉对象。


  增加社会保险条款,主要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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