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007-12-27 【关闭窗口】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法对此项权利也做了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遵守解除预告期


  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即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保持劳动过程的连续性,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本条还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试用期既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各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的期限,看劳动者是否具备录用条件,也是新招收职工用以考察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否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选择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为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关闭窗口】
 
其他相关文章
· 与人交往的空间距离是多少呢
· 盲目“海投”简历对自己缺乏准确定位
· 个人简历的七大忌
· “明码实价”简历惹人爱
· “精品女人”留意三种心理危机
· 名校就业不如民校引发质疑
· 武汉鼓励毕业生来汉或留汉创业
· 白领时刻要保持的六种心态
· 外企面试过关 关关不同
· 职场新规:留心职场能量积累
· 解放企业人心灵的玄想
· 洋快递扩张陆运网施压对手
· 广东:制度保障失地农民就业
· 天津:失业者自谋职业享受优惠补贴
· 哈尔滨:失业者再就业免28项费用
· 北京上涨小时工最低工资
· 高管如何提加薪
· 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调至12%
· 个人购买养老险有望免税
· 哪些高薪族面临失业危机
· 自我介绍——求职信常用语句
· 英文简历写作技巧
· 速录人才短缺 时薪三百难招人
· 未婚先孕辞孕妇 公司遭索赔
· 高学历如何实现跳槽成功
 电子书下载 更多
· 英文简历表
· 教师求职信
· 个人求职信(会...
· 网络维护人员
· 市场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