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单位要“补偿”
  2007-12-27 【关闭窗口】




  随着2008年1月1日的临近,《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不同程度、不同角度的焦虑。全国各地的很多用工单位都在忙着“规范”用工形式。普遍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改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花钱买断老员工工龄,以避免和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干脆裁员。


  ★合同终止单位要“补偿”


  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这便使得一些单位借此只签订有固定期限的短期合同。现在,这种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


  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仍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


  ★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以欺诈的手段、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辞职走人不一定都赔违约金


  违约金常常是用人单位为了强留劳动者而施加的“紧箍咒”。从明年1月1日起,这种情况不再继续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时,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


  解读: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需交违约金:一是接受过单位的培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上岗前和单位内部其他培训等),有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恶意欠薪应加倍“偿还”


  解读:过去《劳动法》中因对恶意欠薪惩处手段不强,恶意欠薪现象频发,一些地区屡次发生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不签劳动合同将付两倍工资


  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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