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劳动合同案开审
  2008-3-28 【关闭窗口】
 



  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55名职工要求公司返还扣除了近8年的风险金,共计43万元。公司方却声称所扣除的钱不是风险金,且已经以奖金的形式发给了员工,拒绝答应工人们的“不合理请求”。今(25)日,金牛法院将对这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第一起劳动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各方观点


  职工:我们的胜算很大


  “我们肯定会胜诉的,《劳动合同法》里有明文规定,企业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除员工的酬劳作为风险金!”代理人赖新民信心十足。他说,去年9月24日,他们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仲裁委在审理后却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在2004年,所以“已经超过仲裁申诉时效”,驳回了54位员工的申诉请求。尽管如此,劳动仲裁委还是在判决书中注明了这样一句话:“旭光电子扣除员工风险金事实存在!”


  “既然过了劳动仲裁时间,我们就上法院!这一战,我们的胜算很大!”赖新民说,公民的民事权力受到伤害后,起诉的时间在两年之内。


  ·公司:“风险金”已发放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厂(简称旭光电子)的相关负责人胥主任。他承认,公司确实在工资条上注明了风险金这一项,公司最早叫成都电器厂,由于经营不善破产,随后被收购并重组成旭光电子。为了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公司制定出新的考核办法。工资条上的风险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金,公司在第二个月发工资时,已作为绩效考核奖金发放给了员工。


  ·律师:克扣工资属违法


  四川平衡律师事务所的李光耀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只能帮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等,除此之外,公司代扣劳动者工资都属于非法克扣行为。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的义务。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需支付工资报酬总额的25%作为经济补偿。


  ·新闻回放54员工讨要“风险金”


  今年1月2日,54名旭光电子的职工,抱着近10公斤重的起诉书走进了金牛法院大门,要求讨回工厂克扣的总金额近43万元的风险金。担任小组班长的倪厚英说,她在旭光电子工作整整几十年了。去年8月4日,她和一大批员工突然接到车间主任的电话通知,让他们不用到单位上班了,后来才知道是因为单位改制,大家都要重新竞聘上岗。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54名职工多次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返还风险金,然而,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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