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叶某自2004年起在某装饰公司做业务员,负责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公司的职员多为老板的亲戚、同乡,所以都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大家上各种社会保险。
2006年8月,叶某的父亲因生意欠下别人一大笔钱。为解父亲燃眉之急,叶某便想到利用公司管理疏漏来弄点儿钱。
2006年9月中旬,叶某受公司的委派签订了一份购买密度板等建筑材料的合同,标的90余万元。在公司向对方交付70余万元货款后,叶某抓住机会对公司财务人员谎称,对方开始催交剩余货款,遂骗领走17万余元转账支票一张,并用这笔钱替父亲还清了债务。10多天后,叶某关掉手机与公司失去了联系,后公司报案。
叶某被抓后,以他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为由称他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他是挂靠在公司负责联系客户并签订合同的,从中赚取差价,17万余元货款便是他的中介费。
近日,朝阳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叶某。
检察官说法
朝阳检察院的检察官王宏认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叶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关键要看其是否与公司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没有与叶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一定困难。
检察官通过对公司职员等证人的大量取证,再加上叶某每月领取工资的书证,最终认定叶某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其具备职务侵占的主体要件。
虽然本案得以认定,但检察官提醒,一些家族性质的企业为节省用人成本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制定管理制度,一旦出现问题维权就可能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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