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体出游途中受伤算工伤

小编:管理员 219阅读 2023.03.16

 

  案例介绍:陈先生于2008年3月1日进入本市一家咨询顾问公司工作。2008年4月,陈先生在其所在部门部长的带领下,集体外出春游。陈先生与同事等12人乘单位的本田车,途经一拐弯处时,车子撞上了路边的护栏,造成陈先生重伤,其他2人轻伤。经鉴定,陈先生骨盆骨折、t12椎体压性骨折、右骨宽关节后股骨头骨折等。

  陈先生受伤后,其所在公司并未就此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6月,陈先生向其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区劳动保障局认定陈先生受伤不属于工伤。为此,陈先生向所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劳动保障局的认定,并限其在1个月内对陈先生做出工伤性质认定。

  文律师分析:员工陈先生参加本公司内设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造成重伤应认定为工伤。陈先生参加的这次集体活动,是由其所在部组织的全体性活动,不是陈先生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至于组织活动的部长是否向其上级领导汇报,车辆是否经公司指派,作为一般职工的陈先生无法知情,因此,这次春游活动应视为公司的组织活动,理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受伤的陈先生属于上述的第五种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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