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吗

小编:啊南 591阅读 2021.03.08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应视为员工符合试用条件而自动转正。 至于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想转为文职,公司同意其转岗,可以以“借调”形式“试用”一段时间,“试用”合格再办理岗位变更手续;不合适时,则不再为其办理岗位办更手续。不允许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重新设置试用期。 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需要公司举证劳动者不达标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对公司考核不达标有异议,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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