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在试用期随便解雇员工吗

小编:啊南 476阅读 2021.03.04

根据《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规定可见,用人单位只可出于劳动者某些法定的自身过错,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本事件中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因此比照此条款,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据劳动者陈述,其对于用人单位交给的任务基本按要求完成,且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劳动者的决定也非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要求,因此,此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辞退员工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具体规定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6)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违法。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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