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偷税漏税

艳芬 1556阅读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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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偷税漏税

在身边或者新闻上,经常可以看见有人为了一时私利偷税漏税,这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来说是违法的。那么,什么是偷税漏税?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漏税是指因客观原因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主观上不是出于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观上未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但结果是未缴或少缴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本质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而为了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就是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可以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显然,本罪的虚开应是狭义上的虚开。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依本条第3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是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为目的。但“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本罪主观上的必要条件。

刑法条文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1]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17法发〔1996〕30号)

为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犯罪,现就适用《决定》的若于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五、根据《决定》第五条规定,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可以用于申请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运输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等。

六、根据《决定》第六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非法制造专用发票罪或出售非法制造的专用发票罪。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企业偷税漏税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各个企业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偷税,现将各种偷税方法整理,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利用税目进行偷税

1、残次品、等外品及联产品、副产品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2、废品及下脚料销售收入,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3、自制产品或半成品自用,降价处理或不作销售处理,逃避流转税

4、企业下属分支机构以及参加展销会、交易会的经营收入不报税

5、企业附营、兼营收入不报税

6、帐外设帐隐瞒收入

二、利用税率进行偷税

1、混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界限

2、兼营不同税率商品,按低税率纳税

3、混淆基本税率、利低税率

三、利用税收优惠进行偷税

1、个体业户利用集体名义开办私人企业

2、虚报残疾人、待业知青人数

3、设立假合资企业

4、以咨询服务为名,行销售产品之实

四、多列支出偷税

(一)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

1、转移材料运杂费,加大成本

2、自制设备用料,计入生产成本

3、固定资产购置运费作外购材料运费挤入成本

4、福利金支出列入费用

(二)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1、提高折旧率

2、改变折旧方法

3、在建工程提前报决算,提前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以达虚增成本、减少利润的目的

4、未用固定资产,但仍提折旧

5、交用的规定资产,当月计提折旧

6、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补提折旧

7、变卖固定资产后仍旧提折旧

8、对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三)虚列预提费用,偷逃所得税

(四)违规摊销

1、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办法

2、不正确的摊销开办费

3、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挤入待摊费用

4、在建工程支出,挤入待摊费用

5、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

(五)扩大产品材料成本

1、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

2、人为提高成本差异率,增加材料成本的差异

3、材料计划价格偏离实际成本

4、材料假出库

5、基本建设领用材料,计入产品生产成本

6、原材料核算,以领带耗

7、职工发放奖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六)扩大产品工资成本

1、扩大工资总额,多提福利费用

2、发放奖金,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直接列入费用

3、虚报职工人数

4、滥发加班津贴

五、少报收入偷税

(一)隐瞒或者少记销售收入

1、向预付款单位发出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2、已实现销售,不作销售处理

3、延期办理拖收承付,调减当年利润

4、延期核算销售收入,拖延纳税时间

5、在建工程领用产成品,不作销售处理

6、来料加工节省材料,不计销售收入

7、产品以旧换新,差价计作销售收入

8、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

9、以产品换材料,作产品报废处理

10、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

11、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

12、捐赠商品,不计销售收入

13、转卖销售退回产品,不作销售处理

14、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计销售

15、以货易货

(二)减少营业外收入

1、清理固定资产静收益,不按营业外收入记帐

2、转移罚没收入,不作利润核算

(三)隐瞒投资收入

1、隐瞒长期投资利润

2、长期债券投资,截留利息收入

3、隐藏联营投资利润,直接转作联营投资

4、出售股票收益,不作投资收益处理

5、不计当年债券投资利息,拖延交纳所得税

6、长期投资转作一般债权,隐瞒对外投资收益

7、债券投资只记面值,不记债券溢价

8、不提或少提长期投资应计利息

(四)隐瞒其他业务收入

1、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存入“小金库”

2、固定资产出租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帐户

3、转让无形资产,隐瞒收入价款

4、隐瞒包装物销售收入,挂于其他应付款帐户

五、利用发票偷税

1、开大头小尾发票

2、移花接木,改变发票用途

3、非法买卖发票

4、代开、转让发票

5、隐瞒冒领发票

6、以乙代甲,凭证偷换,弄虚作假

7、偷梁换柱,改变发票内容

8、盗用、套用发票

9、跨地使用发票

六、其他手段偷税

1、狡兔三窟,多立帐户隐瞒资金

2、匿报个人收入所得

3、虚列人数偷税

4、少计应税利润

5、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

偷税漏税立案标准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进行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的重要支撑,因此,国家将偷税行为列为犯罪。如果有偷税漏税行为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偷税漏税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偷税漏税罪”(逃税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偷税漏税呢

一、前言

目前,偷税案件在各种税收违法、违章案件中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因此税务机关,特别是税务检查人员应对涉嫌偷税税收违法案件应予以必要的重视。尽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原“偷税罪”的罪名,但“偷税”作为一个行政法上的概念目前仍然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在国家的立法机关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六十三条进行修订之前,“偷税”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定性之一。

为了便于叙述和防止概念的混淆,小编仅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嫌偷税案件如何组织必要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阐述,仅限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偷税定义、构成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

“偷税”是个行政法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条文不仅对“偷税”的定义进行了明确,也明确了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即,偷税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指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且未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偷税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代收的费和基金。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是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不包括未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偷税。因此,法定的偷税构成要素就决定了对涉嫌偷税的案件在税务检查中的特别取证要求。

三、证据是对税收违法行为定性的基础

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是现行税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的规定,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对有的涉税违法行为仅可处以一定数额以下的罚款,如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对有的涉税违法行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对有的涉税违法行为,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等。对有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处一定倍数的罚款及追究刑事责任,如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由于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同,因此必须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这样才能严格执法,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证据是对税收违法行为定性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因此收集有关证据是涉税案件准确定性的基础。

四、涉嫌偷税案件的必要证

证据是指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偷税的定义及构成偷税行为的基本要素的基本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的规定,笔者认为,在纳税检查中发现的涉嫌[5]偷税案件应取得下列必要的证据。

(一)偷税案件主体的证据。应当包括:

1.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个人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纳税申报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纳税申报人员是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如果涉嫌的偷税案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身行为罚部分将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纳税申报人员承担。

(二)偷税的行为证据。主要包括:

1.纳税人伪造、变造的帐簿、记帐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纳税人真实的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据的原件或复印件;

3.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及其送达回证;

4.纳税人虚假的纳税申报表原件或复印件;

5.纳税人拒不纳税申报的承认书(证人证言);

6.纳税人税收缴款书(完税证);

7.对有关当事人员的询问笔录;

8.当事人违法事实陈述书;

9.检查人员的《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仅是一个涉嫌偷税案件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证据组成,相关的证据也应围绕上述的内容进行取得。

五、对税收违法事实取证的基本要求

现行法律、法规对证据的取得进行明确的规定。

一是收集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真实性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客观地反映涉税案件事实的真相。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例如证人证言,证人只能就自己本人耳闻目睹的事实如实陈述,不能带有任何主观臆想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