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

啊南 1392阅读 2020.03.31

【导语】: 主观题的考核,能看出面试者的态度和思维方向,这对于一个管理者来说是了解面试者的一个重要方法。以下是法律顾问的一些历年主观题的考核题,换汤不换药,只要思维跟得上,什么都不是事,赶紧来围观一下吧。

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5例

1、简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的内容。
答:公司作为经营性组织为了营利参与经济活动,享有广泛的权利,那么同时它也承担行使权利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和风险。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同时公司又只能独立地承担财产责任,只能以其自身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要从多个角度切入,一是公司与股东之产的关系;二是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的;三是公司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的关系。
公司的独立责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独立: 
①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
②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
③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形态,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200人。而且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且必须采取记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目前通常采用无纸化形式,既可以采用记名形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
(4)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体现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以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3、公司登记包括哪些事项? 
答: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名称等。
4、简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含义。
答:公司制企业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称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企业。
   企业要取得法人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对公司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
(2)公司以公司资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股东负有限责任。
(3)公司对股东个人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4)股东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存续。
(5)公司筹备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须具备人的要件、财产要件、组织要件与行为要件。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要件如下: 
(1) 人的要件。①股东的人数。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为50人,下限为1人。②股东的资格上,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财产要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3) 组织要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②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4) 行为要件。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10例

1、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体现在: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它由公司出资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并根据拟设立公司的目的、资金状况、所处行业等具体情况而制定,体现了他们的主观意志。并且在适用上,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
(2) 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具有封闭性,仅及于公司、公司机关及公司成员等有限的范围内,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2、简述资本充实责任的性质。
答: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充实责任有如下性质:(1)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法定责任。不可以通过股东的约定而改变,也不可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2)资本充实责任主体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3)资本充实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存在着公司成立时实有资本与章程记载存在差别的事实就可以构成,至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则在所不问。(4)资本充实责任为连带责任。即由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或发起人对资本不足的部分承担共同连带责任。先行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设立人可以由此对其他股东或设立人行使追偿权。
3、简述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答: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或者资本验资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实践中,抽逃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 公司成立后,无根据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财产。(3)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而先行分配利润。(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虛增利润进行分配。(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是未办理减资手续,股东依然行使股东权利。(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取公司财产等。
4、简述股东权利的内容。
答:⑴表决权。 ⑵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⑶利润分配请求权。 ⑷转让出资和股份。 ⑸知情权。 ⑹优先认购权。 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⑻股东会召集权和主持权。 ⑼提案权。 ⑽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⑾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⑿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⒀诉讼权。
5、简述董事长的法律地位。 
答: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长既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同时又可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董事会成员的角度来看,董事长与其他董事一样,也应符合法定董事任职的条件,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遵守一切有关董事的法律规定。但从董事会负责人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角度上看,董事长的法律地位又与一般董事有较大不同:
(1)董事长是股东大会的当然主持人和董事会会议的当然召集人、主持人。
(2)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法人,无需授权委托即可直接从事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
(3)董事长对公司重要业务活动均可过问并给予指导,享有比一般董事更为广泛和更大的权力,也负有更多、更大的义务和责任。
6、简述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答:公司合并对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的股东产生很大影响,为此,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必须首先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上主要有下列表现:
(1)公司合并时公司股东对合并信息的知情权。体现在《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相关规定中。
(2)公司合并中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体现在《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相关规定中。
(3)公司合并中股东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
7、适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结合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应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必须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二,公司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三,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四,必须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
8、公司法的性质。
答:公司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9、简述公司法的精髓 
答: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
10、公司的法律特征 
答:
1、合法性,即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后,公司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
2、营利性,即公司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3、独立性,即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股东。

法律顾问笔试主观题15例

1、设立企业集团需要的条件 
答: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2、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答:1、公司自治原则 2、股权保护原则 3、管理科学原则 4、交易安全原则 5、利益分享原则 
3、分公司的特征 
答:
1、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2、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5、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答:
1、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
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5、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定的三大原则 
答: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额——25名以上,1856年《公司法》将人数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界限,规定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这极大地简化了 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不必费心去得到特许,只要注册就可以了。
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将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有力地保护了公众利益,防止欺诈。
经过将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确立起来的这3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6、1948年以来英国公司立法的特点 
答:
1、对公司的监管力度加强。规定公司必须保存营业记录,赋予股东随时查阅相关记录的权利;强调公开性,要求公司定期公开营业报告;加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
2、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1967年修订公司法的时候,英国贸易委员会向议会提指出,这次修订是在审视了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在比较了股东、董事、债权人和雇员的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对现行公司法的结构和理念进行了深刻的改革。
7、理论上对公司设立行为性质的3种不同学说 
答:
1、合伙契约说。有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议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公司设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人混为一谈,没有真正揭示公司设立的属性。
2、单独行为说。有学者认为公司的设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单独行为的联合。这种观点忽视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立会议上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的行为,因此,将设立行为视为个别的、单独的行为是不符合事实的。
3、共同行为说。多数学者主张公司的设立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揭示了公司设立行为的实质,较前两种观点更为确切,因此目前多数学者持此观点。
8、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主要特征 
答:公司设立方式是指设立公司采取何种方法和程序。公司设立的方式可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出资或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这种方式各种类型的公司都可采用。而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均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因而只能采取这种方式设立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其主要特征:一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二是募股的顺序是先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然后余额部分由社会公众或特定对象认购;三是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的程序严格且复杂。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答: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的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0、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资格的规定 
答: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受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
11、公司资本与公司发行资本概念的区别 
答: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由于注册资本限定了发行资本的数额,发行资本总额不可能超过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股本没有完全发行完毕之前,发行资本总是小于注册资本的,而当公司股本全部发行完时,发行资本就等于注册资本了。
12、公司资本的意义 
答:
1、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要求设立公司须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本,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也无法获得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2、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由于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资产的基础,因而公司资本也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没有公司资本,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毫无保障。
13、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答:
1、增资决定应由股东会作出。
2、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4、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增资时,应具备的条件 
答: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5、公司减资的程序 
答: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号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