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

小编:啊南 1854阅读 2020.05.11

      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发行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目前已全部失效,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发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不同城市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规定不同,例如: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等。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单位和个人开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兽医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等条件批准后,发给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凭证。有注册备案的许可证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长期有效,但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答,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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