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东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调整(时间+标准)

小编:啊南 1061阅读 2021.04.14

  (一)调整范围和调整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享受生活护理费且在2020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调整其生活护理费。

  (二)调整办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生活护理费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办法

  各市(含省本级)符合生活护理费调整条件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1日(含本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含本日)首次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广州、深圳、珠海市及省本级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广州、深圳、珠海市计发基数分别为10292元、10646元、8407元,省本级按照广州市计发基数计算)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其他市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分别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数为8391元)的60%、50%、40%、30%的标准调整发放,即分别按照5034.6元/月、4195.5元/月、3356.4元/月、2517.3元/月的标准发放。

  2特定人员调整办法

  根据以上第1项办法调整的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比其调整前享受标准降低的人员,暂不按上述第1项办法进行调整,改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人员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加发155元/月、140元/月、125元/月、110元/月,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加发。今后待当年度按省普遍调整办法调整后的发放标准高于本项特定调整人员所享受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时,本项特定调整人员再纳入当年度省普遍调整范围予以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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