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

管理员 950阅读 2023.08.15

【导语】: 签劳动合同是许多人都会面临的问题。为什么劳动合同那么重要,因为它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那么下面为你整理了劳动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那么,合同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是怎么样的呢?现由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合同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

  1、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

  2、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

  3、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二、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协议,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基本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补充协议效力优先于主合同,因为它形成于主合同之后,是对主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当补充协议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三、补充协议的签订程序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主合同的签订程序基本相同。起草补充协议时,应当写明它是对哪个合同的补充,补充了哪些事项,主合同已有的规定如果没有变动则不用调整。

  补充协议不可缺少的形式要件是双方的签字盖章。如果补充协议内容较多,还应加盖骑缝章。

  签订补充协议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补充协议不要有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签订之前要认真阅读条款,每一份补充协议都应谨慎签订。

  二是注意主合同对补充协议的排除,有许多合同规定只有本合同有唯一的法律效力,这就排斥了补充协议的效力。

  如果有这样的表述,应当在补充协议中先对主合同排斥条款进行修改,然后在补充协议中规定。

  当发生合同中的内容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情况时,以补充协议为准,以确保补充协议生效和补充的内容得到履行。

  补充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的内容有当事人自由商定,但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以利用补充协议钻法律的空子,不可以规避法律程序性规定和实质性规定。合同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农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依据《劳动法》规定,农民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劳动合同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书面合同容易提供可靠、合法的证据,便于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2)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是劳动合同期限;二是工作内容;三是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是劳动报酬;五是劳动纪律;六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是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条款。

  (3)劳动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签订流程

未成年工劳动合同签订流程如下:
1、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制定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本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安排其从事非未成年人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