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不准修建养鸡场规定

小编:海玉 4632阅读 2020.07.14

      在基本农田养鸡是不允许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的规定,国家为保护基本农田,明确规定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一般用地可以建养殖场,但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
      1、 不准除法律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
      2、 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地区耕作条件良好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
      3、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回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4、 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答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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