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吗?

小编:管理员 670阅读 2023.03.15

案情简介

  扔钢管砸中工人

  2000年10月16日,甲公司的职工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正巧砸中正在工作的乙公司职工杨*伟头部,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经鉴定,杨*伟的伤情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伟与乙公司的劳动保险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乙公司已承担一定费用。

  2004年7月,杨*伟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交通费等损失。一审法院除剔除部分请求外,支持了原告起诉。

  甲公司则认为,杨*伟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现其就人身损害赔偿再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精案评析

  两种赔偿不能相抵

  工伤事故责任理应包括“工伤保险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两方面。但在第三人侵权行为致工伤事故发生时,两种责任的承担主体不重合,就产生以下争议:两种责任的承担有无先后之分?是否能相互抵免?本案中,甲公司提起上诉,正是以杨*伟已经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就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为理由。

  法院认为,首先,工伤保险的先行赔偿,不免除甲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其次,工伤保险责任与人身赔偿责任具有多方面的实质差异,不能互相取代。本案中,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产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便强行要求劳动者只能主张-一种责任,也应当是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保险赔偿。

关联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