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有竞业限制

小编:啊南 1102阅读 2021.03.05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试用期内签订的劳动合同当中包含了竞业的限制,这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它里面既然有了竞业的限制,那么就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必须把补偿的金额以及竞业的期间标明。

 一、试用期竞业限制协议签不签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单位可以单方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些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

  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

二、试用期竞业限制协补偿

  单位在员工离职后还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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