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权利拒加班吗

小编:啊南 7833阅读 2021.03.11

1.在以下情形中,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人民、国有资财(资产)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因上述情形出现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限制,但应当足额支付相应的加班待遇。同时,用人单位应尽最大努力灵活运用调休、增派人力、提供充分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等方式保障加班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此类情形中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有权适用已履行民主公示程序的有效规章制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因自身管理原因,未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则无法直接通过《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除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均应征得工会和劳动者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但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员工拒绝加班能否给予警告处分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的,劳动者如不同意加班,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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