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小编:啊南 669阅读 2021.04.06

办事对象 个人
办事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71号)

二、《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三、《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1999]第52号)

四、《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穗民发[2000]17号)

五、《关于减轻我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消费性开支负担的通知》(穗府[1999]第63号) 

六、《关于我市特困人员实行分类救济的通知》(穗府[2006]25号)

办事条件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辖区内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一、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居民(简称“三无”人员);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

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户主)应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申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审批。区、县级市民政局在1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符合低保条件被批准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已实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证制度的区、县级市同时发《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银行网点按月发放。

所需材料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身份证;

二、《 区(县级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申请人是离退休人员的,需出具离退休证及退休金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是广州市在职职工的需提供经本单位人事部门或工会审核的《广州市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驻穗中央、省属职工需提供《驻穗中央、省属单位困难职工收入情况表》,其它的合同工或临时工需提供收入状况证明;

五、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需出具本人《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尚未能就业,需出具近期到市或区劳动部门登记就业,未能安排工作的证明。

七、申请人如家庭成员中有残疾、 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有病无法参加工作的,需提供相应的残疾证明或区、县级市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申报家庭经济收入的内容: 家庭经济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金、抚养金;

(4)劳务性收入;

(5)其它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①配偶;②父母、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③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④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弟、妹。

受理部门 市民政局
受理地点

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
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备注

不予保障的对象

一、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

二、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

三、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四、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低保对象的其他待遇

  一、部分消费性开支的减免。低保对象租住市直管公房及各单位自管公房,月租金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计收,“双特困户”还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政策优惠;卫生清洁费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计收;水费按每吨0.7元的标准计收;数字电视维护费按半价计收;免收治安联防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进行电表一户一表改造的,免收电表和电表安装费;污水处理费先征收后返还;使用固话、宽带及小灵通,电信部门实行优惠;减免丧葬费。

二、教育扶持。低保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子女考上(就读)大学本科的,一次性资助5000元、大专一次性资助3000元。

三、慈善超市实物救助。低保对象可享受本区、县级市慈善超市的实物救助。

四、基本医疗救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除在职、退休、失业人员外,每月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报销门诊医疗费。

五、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详见《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救助指南》。 

分类救济:

(一)对低保家庭中在小学、初中、高中或职业中等教育学校读书的学生,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二)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三)对低保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在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给予救济。

 (四)对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按低保标准的20%给予救济。

(五)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低保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退休金扣除500元,作为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退休金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六)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计算其家庭月收入时,先将其劳动收入扣除530元,作为就业人员的生活费,剩余的劳动收入才作为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收入平均计算,达不到低保标准的,给予差额救济。

(七)低保家庭中有残疾人,并通过了残疾人的等级评定,可以领取“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12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可领取60元。

 
办事单位
电话

地址

越秀区民政局
83360388

吉祥路111号

荔湾区民政局
8137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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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民政局
3407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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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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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78615

黄埔区大沙东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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