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变更工伤保险信息

啊南 2091阅读 2021.04.27

【导语】: 每年企业职工会发生一些工伤事故,依据规定职工是缴纳的工伤保险,这个是企业全部缴纳的,一旦个人基本情况有变化是需要办理变更,因此大家也是想询问关于个人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需要什么材料?以及相关的流程,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保险信息变更流程

【申请材料】:1、《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2、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法定证明;3.职工个人档案。
【办理流程】:1、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社会保障局; 2、具体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层级权限进行审批。 3、审批结束后,具体承办人修改信息。
【受理部门】: 省社会保障局征缴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工伤保险基本信息变更的设定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3.《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流程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停发的,提供:

(1)死亡的,通过基本证照凭证核验未能获取死亡信息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验原件;

(2)属单位申请停发、就业或参军、需在《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变更申请表》注明;

(3)属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证明,原件1份;

申请工伤保险需要的材料:

1、对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住院审批手续、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的出院有效医疗发票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发票、医疗费清单、入院记录、专项检查报告、出院小结和病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工伤人员医疗费等申请报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2、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办理结算审批手续;对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审批时,需凭盐城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鉴定通知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3、对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时,需凭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决定书、火化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供养亲属户籍证明,所属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证明、高初中以下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籍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填写《大丰市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办理结算手续。
4、对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审批前,单位与职工必须先结算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相关支付凭证,还必须携带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相关凭证、该职工的劳动合同、已办理的解除合同手续、已办理的停保花名册等材料。
工伤申请待遇应准备的材料有:1、工伤认定结论书;2、工伤医疗费用凭证;3、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4、工伤人员需配置辅助器具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辅助器具配置确认意见书和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付款凭证;等等。

工伤保险信息变更常见问题

没有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且改名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合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进行赔付。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受工伤但原公司已注销该怎么办?

原用人单位已注销的,受伤人员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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