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维权

管理员 491阅读 2023.03.09

【导语】: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制度,限制性的考察和选择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自主选择自己的职业。

员工试用期 企业玩“猫腻”

▲职工

企业单方解约职工索赔偿

2009年7月22日,杜女士入职绿景*司,双方只签订了《试用同意书》,约定月工资1800元,但未约定试用期限。2010年4月1日,该公司与杜女士签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0年6月8日,绿景*司向杜女士送达了离职证明,载明“杜女士已于2010年6月7日办理了相关手续,现与我公司无任何劳务关系。”随后,杜女士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自己入职试用期为三个月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景*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试用期三个月后的2009 年10月22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000余元。

▲企业

声称双方约定试用期六个月

海淀劳动仲裁支持杜女士请求后,绿景*司不服,起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庭审中,绿景*司称杜女士入职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6个月,期限至2010年3月31日。绿景*司于2010年4月1日与杜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未签合同的事实。

此外绿景*司还指出,由于杜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才合法解约,作为证据,绿景*司还向法庭提供了员工签到卡、考勤表、会议记录等,以此证明公司无过。

杜女士对绿景*司的说法均不认可,而且指出其未及时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原因是公司想逃避缴纳社保之义务。

▲法院

试用期认定为3个月 企业担赔责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绿景*司作为用工单位,对杜女士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负有管理责任。本案中,双方在《试用同意书》中未明确试用期限,现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且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但鉴于绿景*司在杜女士入职3个月后提高了其工资,且后来签订的是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综合考虑后法院采信杜女士的主张,认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同时法院认为,鉴于绿景*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杜女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绿景*司支付杜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9000余元。判决后,绿景*司不服,提出上诉。

2011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绿景*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解析:试用期有争议按合同期限确定

针对此案中的试用期认定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承办法官。法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绿景*司称试用期为6个月,杜女士认为是3个月,双方各执一词。

但法庭根据杜女士入职3个月后工资从1800元提高至2500元,以及后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的事实,认定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而假如试用期如绿景*司所称是6个月,那么绿景*司与杜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就不该是两年,而应是三年以上,不然就违反《劳动合同法》,因为该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者试用期维权指引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利用试用期制度,限制性的考察和选择适合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自主选择自己的职业。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涉及试用期的现象及劳动争议纠纷仍然大量存在。为保障劳动者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劳动用工实际,特为劳动者试用期之维权提出如下指引:

一、试用期约定维权指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长短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长短应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而定,即:(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不得超过”是指在约定试用期时的最长期限,并非必须约定的试用期。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3、单独约定“试用期”或订立“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所谓的“试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试用期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责任。

4、试用期不得延长或约定多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一个试用期,也不得延长试用期。

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维权指引

1、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

①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规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技能和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②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④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试用期内。

3、劳动者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不同要求为自己维护权利,用人单位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2)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三、试用期其他维权指引

1、试用期工资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试用期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受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别忘维权

转眼到了11月,今年毕业的大学生经历了最初职场生涯,开始步入正常阶段。而一些大学生的试用期却迟迟难以结束,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被扣发,期满时被无故辞退,没有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等种种问题让大学生们有苦难言,“试用期”成了“低薪期”。那么,试用期该怎样维权?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案例一:试用期无限延长

今年6月份从郑州大学广告系毕业后,黄-娜一直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刚开始时,公司经理表示要看黄-娜的策划能力和设计水平,口头约定,先试用3个月,每个月600元,然后再转正。

工作得来不易,黄-娜自然干得很卖力。“可就是这么努力,3个月后,经理却因为我犯个小错,扣我300元工资,还说要延长我的试用期。”

说法: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据了解,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人时,都把试用期定为3个月,这已经成为约定俗成的规矩。

那么试用期到底有没有标准呢?《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对应,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期间)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

黄-娜工作的这家公司试用期不能超过最长期限6个月,如果超过,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黄-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今年7月,河南某专科学校的张-伟应聘到某酒店。刚开始,老板告诉他试用期每个月工资是400元。后来,他了解到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去年已经调整到480元/月,找到老板要求涨工资,老板却说正式员工才适用这个标准,试用期不能享受这个标准。那么,试用期的工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吗?

说法:试用期享受最低工资据业内人士介绍,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必须执行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凡是低于这个标准的,均属侵权行为。

案例三:试用期无故辞退员工

周-强今年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医药公司搞销售。当时,经理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试用期工资500元,3个月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800元至1000元,还有提成。“试用期工资太低,我勉强支撑到10月底。”该转正了,可经理却找理由,说周-强能力不行,给予辞退。周-强想到劳动部门举报,可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吃个哑巴亏。说法:辞退员工要有正当理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截止前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

案例四:单位不缴纳养老

保险

董-亮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3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公司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从转正日期开始。“我找单位理论时,经理却说,转正后才能有养老保险。”董-亮不知道这是否符合规定。

说法:试用期可享受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事实劳动关系那天起,单位就应该依法为劳动者按月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也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

温馨提醒:

毕业生就业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针对试用期有专门的条款,这也是将来维权的依据。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间,毕业生辞职不算违约,只需口头告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而用人单位想在试用期间辞退毕业生,则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大学毕业生在工作中要注意维权,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表等能够证明自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起止日期、工作内容等证据。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就可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有关部门提起仲裁、诉讼。

职场法规:试用期维权知多少

试用期,对于每一个职场人士来说都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而关于试用期相关法规,您又了解多少呢?

一、试用期也要签定劳动合同

目前很多企业都有这样不成文的规定:试用期不用签订合同,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工作情况签定合同。其实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而且《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合同不应与《劳动合同》剥离,试用期必须含在《劳动合同》中。

所以,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依据。

二、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单位告知你怎样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要求其出示必要的证据。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随心所欲的让你立即走人,必须理由正当且符合程序方可,否则你有权拒绝或采取仲裁等方式维权。

三、试用期时间长短有法可依

试用期属法律规定的约定条款之一。由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匹配,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据规定,随意约定试用期,且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时间不相匹配,该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仅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为由,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四、用期用人单位理应为劳动者办理“四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而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予办理“四金”现已成为普遍现象,其实这是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劳动者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当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后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缴纳“四金”。

新人由于求职心切,在试用期间为了能“转正”,对企业约定的试用期条件全盘接受,忽视了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这无形当中加剧了那些黑心雇主的肆无忌惮,所以试用期员工同样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