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员 537阅读 2023.03.09

【导语】: 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主体有哪些?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一、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

(1)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

(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

(4)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劳动合同中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员工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第一款共六项情形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企业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会保险,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这就要求企业对录用条件应当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另外,该条第六款的适用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实践中需注意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规定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也不得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