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

艳芬 899阅读 2023.04.14

【导语】: 工伤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在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伤害能否获取工伤赔偿呢?欢迎大家阅读本专题了解相关信息!

上下班途中遇意外满足以下前提可认定工伤

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双重赔偿”变更是新规要义

而在律师看来,新规中“双重赔偿”变更才是新规的要义。

新规第八条明确表示,因第三人原因伤害造成的工伤,其民事诉讼赔偿与社会保险求偿两者互不冲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刘-伟告诉笔者,“新规更加接地气,第三人侵权和工伤赔偿竞合可以双赔,这一条应该是对于劳动者影响最大的条款之一。”

因第三人伤害认定工伤,在此前也被纳入申请工伤赔偿的范围,但在新规出台前,存在着是进行双重赔偿、还是进行补差赔偿,两者择其一的境地。新规对此明确进行双重赔偿,社会保险部门在支付保险待遇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得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近期“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算工伤”成为市民关注和讨论的热点。“网上的标题,让大部分人都误读了。”余*勤称,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不能简单理解为“职工在下班途中买菜出意外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工伤。

今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须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

下班买菜受伤算工伤吗

【案例】

张-启坐公交车下班,中途下车买菜,在买完菜刚出菜市场门口就被一辆私家车撞伤。张-启主张自己是工伤,要求单位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所在单位却不同意对其申报工伤,张-启便自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认定张-启下班途中买菜被撞伤的情况应当认定工伤。但张-启单位不服,认为张-启在下班回家时中途下车。其买菜的地点不应认定是上下班途中,所以即使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应认定工伤。

【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法条第六条规定:对行政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张-启下班买菜属于上下班途中,所以属于工伤。

此种情况属于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赔偿请求人应当先要求对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给付后的剩余部分,再由所应获的工伤待遇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