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如何赔偿问题

艳芬 633阅读 2023.08.15

【导语】: 工伤事故中,雇主承担责任原因即雇员承担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理论上存在违约责任说,侵权行为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农民工右眼失明索工伤赔偿 反被认为是讹诈

一位农民工9月23号因工右眼失明,工地老板却狠心不赔偿。无奈之下,他已经几次欲自寻短见,又被家人劝了下来。现在刚生完孩子的女儿也抱着45天的小襁褓从老家汉中赶到西安,希望和《第一新闻》的记者面谈。

 

  记者:我现在是在西安市长-安区一处工地,我身后就是曹*傅一家四口。曹*傅今年只有53岁,他说前段时间发生了一次意外,现在他的右眼已经看不到了。

 

  曹*傅:看不见。

 

  记者:什么颜色?

 

  曹*傅:雪白的。

 

  曹*中是汉中-汉台区七里镇人,他说因为和这里的包工头是亲戚,三个月来他就在钢筋班打小工。事故发生在9月23号早上8点。

 

  受伤农民工 曹*中:我在捡料,钢筋吊起来撞上-钢管子,撞上去弹回来,把钢筋嘣的弹过来(打脸上)。当时我只管眼珠子痛,我只管揉这里,一看手有血。

 

  之后,包工头给曹*中了两百元,让别的工友带他在附近小诊所打了两天消炎针。因为疼得受不了,曹*中又来到西安市第一眼科医院,诊断结果是建议手术。曹*中找到工地方项目部,几番争取,辗转从包工头手里拿到7千元手术费。

 

  荣海劳务*司该工程项目经理 梅*春:一开始不声不响的,好像没事,没人向我们项目部汇报。总经理下拨了1万块钱,给那个钢筋工长,把他带到医院去,住院开刀。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个细节,工地总经理让老-曹做手术交给包工头的是1万元,而老-曹接到手里的却是7000元,其中3000元下落不明。是不是亲戚坑亲戚我们暂且不谈,采访中随后发生的事情更是大大出乎所有人意料。

 

  手术没有治好曹*中的眼病,诊断结果显示右眼无感光。由于往后失去了劳动能力,曹*中出院后三次到工地闹着索要赔偿,而工地项目部却认为老-曹是讹诈。

 

  劳务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 梅*春:他眼睛看不见了是老伤,(我们了解)他在家里开拖拉机时,充气把眼睛弄伤。人家给了他8千块钱,把事情了了。他的眼睛一直不好,到我们工地来,眼睛模糊得很,我们项目部不知道,钢筋工长知道,他们是亲戚。

 

  梅*理认为老-曹失明与这次工伤没有直接关系。同时安排记者与事发目击者——曹*中的工友刘*波见面。

 

  曹*中工友 刘*波:我们后面当时堆着这么高的钢筋,我们车钢筋,他往前一跑,一下摔下去了,打在钢筋上。

 

  记者:磕在堆在地上的钢筋吗?

 

  刘*波:是的。

 

  记者:当时你们身边有没有塔-吊把钢筋往上吊?当时没有塔-吊,没吊钢筋。

 

  记者:有没有钢筋突然摇过来,砸到你们这个方向的事情?

 

  刘*波:没有。

 

  目击者刘*波的话与曹*中描述自己受伤的情形显然是南辕北辙,加上项目部梅*理一口咬定原本曹*中右眼就几乎没有视力,使得本来看似简单的一起工伤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农村建房领域。由于《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因此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工程合同领域一样严格规范。看下面一则典型案例:

 

  李某要将旧房子翻新,于是请来村里的个体工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日给付报酬。然后王某就召集手下经常一起干活的几个工人开始施工。在扒房过程中,工人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

 

  这是一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立承揽关系,而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的赔偿责任要根据杨某本人是否也有过错,有多大过错确定。如果杨某本人也有过错的,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仍然与其建立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