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相关知识

艳芬 623阅读 2023.08.15

【导语】: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享停工留薪待遇

随着气温的攀升,南昌各大医院的中暑患者剧增,其中还有不少是高温作业的工人。中暑是否算工伤成为众多职工关心的话题。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在高温作业环境下中暑的劳动者,可进行职业病诊断,一旦被认定为职业中暑者,可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职业中暑,知情人不多 “中暑还可以申请工伤?”在南昌国际体育中心建设工地上,工人陈-勇在烈日下已经工作了3个小时,汗水已经湿透了衣衫,对于中暑可以申请工伤保险一说,他显得很茫然。“中暑也算职业病呀,还可以申请工伤?”工友小张主动搭话:“没听说过。”

 

  所谓职业中暑是指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疾病。调查发现,许多人对中暑成为职业病并不知情。“目前,很多劳动者对职业病概念并不清楚。大多数人除对尘肺病这类特殊疾病比较敏感外,很少有人会意识到中暑是职业病。”南昌市第一医院张*师如是说。 尽管知情人不多,但我市在该项工作上走在了众多城市的前面。截至目前,在重庆、太原等地均未有一例中暑人员申请工伤。而在南昌,去年就受理以及认定中暑人员工伤申请。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江-铃职工熊某因中暑依法享受了工伤待遇。 高温环境工作中暑可申请工伤 据了解,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而在2004年4月,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已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内。所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认定为职业中暑,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中暑视为工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一般来说,长期在高温、密闭环境下工作而引发的中暑,属于工伤的范畴。

 

  目前,高温作业环境分为室外和室内。其中,前者涉及人群有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交警、地质勘探队员和公交司机等,后者则包括锅炉工和炼钢工人等。而个人生活如外出、旅游中暑等则不算。

 

  申请工伤需先进行职业病诊断 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工人中暑后如何申请工伤待遇?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要申请工伤待遇,一般分三步走: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开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然后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最后申请工伤待遇。

 

  “在南昌,可以通过江西省职防所或者南昌职防所诊断,是否为职业性中暑。”市人社局医保处有关人士介绍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中暑职工可享停工留薪待遇。

 

  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中暑职工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就是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时间段。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和福利待遇等都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中暑治疗费用、工资等,职工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否支付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被统称为工伤。在工伤中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劳动者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方使其遭受或面临危险。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劳动者所遭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工伤中劳动者享受哪些权益或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工伤待遇共分为九种: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以及伤残补助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工亡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等。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出勤对待。但条例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仅规定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并无其它规定。因此对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工资出现了一些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当然应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劳动者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便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如北京、山东等地方规定中便有相应规定。

 

  陕西泓瑞律师事*所高-珩律师认为,前两种观点都过于偏悖和极端,第三种观点较为符合劳动法律原则和宗旨。现今劳动法虽然已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学部门,但劳动法的诸多规定和原则均源于民法。而工伤是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讲为他人利益而受到损失的,受益人应当对受损人进行补偿,这是工伤补偿制度形成的根源和基础理论。这也正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有工伤待遇均规定为补助,而非赔偿的原因。因为用人单位承担的是受益人的补偿责任,而并非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为何要作出“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超出其可预见的责任和风险。

 

  首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证明,依照相关《停工留薪期目录》予以确定,期满后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延长,对是否延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争议的,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而各地《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制定均是按照相应病情结合医疗实践确定的治疗各类伤病一般所需的时间和期限。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工伤伤病在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届满时便可以治愈或可以完成伤残鉴定,而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则属于无法预见的损失。对于该部分损失双方均不存在过错要求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该损失均是不公平的,因此前两种观点难免有失公允。所以,第三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生活补助的做法,实质上是由双方分担了不可预见的损失,如此即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也避免用人单位承担过多不合理义务。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虽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即要求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生活补助,因为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相应义务。众所周知劳动关系并不是简单的财产关系,而是包含了诸多人身关系性质,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的并非鉴定的支付报酬一项财产性义务,还包括了职业培训、劳动保障、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非财产性义务。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非因劳动者的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基于人身关系应当提供劳动者的最低生存保障。

 

  综上,律师个人认为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未作出规定,但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上讲,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补助。

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的工资支付

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遭受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被统称为工伤。在工伤中劳动者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劳动者的行为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方使其遭受或面临危险。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劳动者所遭受到的伤害和损失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工伤中劳动者享受哪些权益或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中,工伤待遇共分为九种: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待遇,以及伤残补助待遇、伤残津贴待遇、工亡补助待遇、丧葬补助待遇、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等。

 

  对于停工留薪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说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出勤对待。但条例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仅规定了 “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并无其它规定。因此对对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工资出现了一些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用人单位当然应继续承担劳动者相应的损失,而劳动者无法工作,其可得利益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故即便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显然除工伤医疗待遇外,劳动者不再享有其它待遇,故超过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标准的生活津贴,在有些地方省市中有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