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小编:艳芬 256阅读 2020.10.13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可抗力主要分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
1)、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根据法国法,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而英美法则承认其为不可抗力。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3)、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特征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可抗力主要分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和政府行为三大类。
1)、自然灾害
具体包括地震、海啸、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对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根据法国法,自然灾害不属于不可抗力;而英美法则承认其为不可抗力。我国立法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灾害都能作为不可抗而成为免责理由,一些轻微的、并未给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不构成不可抗力。
2)、社会异常事件
社会异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灾害,亦非政府行为,而是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对合同当事人来说,这些事件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应当作为不可抗力法定免责事由。
3)、政府行为
政府行为是指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订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对外执行反倾销措施或其他贸易报复的需要而实行封锁禁运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即可由此免责。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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